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 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 五、 五、 价格事务所对赃物估价后,应当出具统一制作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由估价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事务所印章。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