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 三、 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委托案件管辖地的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估价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牌号、规格、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以及违法犯罪获得赃物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