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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1994年) 一、

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赃物应当估价。案件移送时,应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