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五)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 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