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四)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 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