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二) 第八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一)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