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