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