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