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五)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五) 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