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 (二)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二) 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