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六)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六)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