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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二)

(二) 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