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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 7.

7. 将第五条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行为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