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在检察机关能否调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上认识不一。讨论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调阅下级法院的审判卷宗,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向下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借卷;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上级检察机关或同级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调阅同级法院或通过同级法院调阅下级法院的审判卷宗。但不能调阅法院内部的“审委会笔录”、“请示”、“答复”、“研究记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记录”等材料;第三种意见认为,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4月27日高检研发字〔1985〕第14号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并不受调阅方法和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