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1981年) 二、 二、 在农村中的寺庙、道观,土改中虽由僧、尼、道士个人或集体进行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即土改前(或土改时)有些寺庙、道观已停止宗教活动,其僧、尼、道士也已转业还俗,就不再属于寺庙道观的范围。但根据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房屋由这些僧、尼、道士登记的,其房屋产权可分别归原登记者个人所有,其法定继承人准予继承。 引用法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條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