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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已失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一: 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 座谈会纪要(节录) 近半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两次座谈会,听取了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的情况汇报,并就处…

一、 会议认为,随着对台工作的开展,向人民法院投诉的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将会逐渐增多。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处理好这类案件作为当前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负责地抓好。做好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利于消除去台人员和台胞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疑虑,有助于增进他们对祖国大陆的信任感和向心力,对于促进对台工作,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 会议认为,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略)

三、 会议认为,审理涉及去台人员和台胞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法律原则:

(一) 关于婚姻问题。因双方分居大陆、台湾所产生的婚姻纠纷,人民法院应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 对双方分离后,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双方要求恢复夫妻关系,请求撤销判决的,如双方均未再婚,可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恢复;如一方或双方再婚后其配偶已离异… (二)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对去台一方请求原配偶返还婚前财产,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如财产已由原配偶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家庭生活的,应说服撤诉或驳回… (三) 关于抚养、赡养和收养问题。人民法院对去台一方来大陆后,大陆一方向其索要已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定居大陆的去台人员,要求子女赡养的,应依照法律的规… (四)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对在大陆的遗产主张继承权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判决中保留给自己的继承份额的,按执行程序处理;对已审结但未保障其… (五) 关于房产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的房产,如属于落实政策的房产纠纷,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解决;如属于民事权益纠纷,有关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回赎… (六) 关于债务问题。去台前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现去台人员主张债权或作为债务人被索偿,如果该债权债务依法应予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现在的经… (七) 关于证据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依大陆法律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作为证据。但对以“…

四、 (略)

五、 会议认为,处理涉台案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要将重要情况、疑难问题及时向党委汇报;要加强与统战、对台办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互通情况,及时交换意见。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政治意义,加强领导,认真慎重对待,抓紧处理,切实把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一件一件地办好。对某些疑难案件,特别是有关政策方面的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解决……上级法院要经常派员深入涉台案件多的地方,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以便把涉台案件的审判工作做得更好。(略)

附二: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 几个法律问题 ——1988年8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 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 原 今天,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谈谈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大家知道,自从台湾当局放宽去台人员回大陆探亲的限制以来,去台人员和台…

一、 关于婚姻问题

一些去台人员,由于夫妻长期隔离在海峡两岸,家庭发生了变异:有的单方在大陆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了… 第一,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不论是单方诉讼还是双方诉讼,也不论对方是否接到判决书,法院的判决都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在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 第二,对双方分离以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我们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现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 第三,对于双方分离后来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对这种由于特殊原因形成的婚姻关系,我们不以重婚对待。当事人不告诉,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如…

二、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对去台一方请求原配偶返还婚前财产,或者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如果这些财产在几十年中已被原配偶用于抚养子女,或用于赡养父母,或用于家庭其他生活消费的,人民法院应…

三、 关于抚养、赡养和收养问题

去台一方回大陆后,大陆一方向其索要已成年子女过去的抚养费用的,对这种请求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因为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是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现在子女已经成… 去台人员返回大陆定居后,要求自己的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尽可能给予解决。但是,去台人员的子女已被他人合法收养的,在收养…

四、 关于继承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去台人员和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不能因为继承人去台湾而影响他们对在大陆遗产的继承。去台人员或者台胞对大陆的遗…

五、 关于房产问题

房屋产权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几十年的风风雨雨,许多房屋自然损坏严重,有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还有一些产权也发生了变化。对属于民事权益方面的房屋纠纷,包括房屋典当、买…

六、 关于债务问题

现在去台人员对去台前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债权,或者作为债务人被索偿,如果这种债权债务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保护,并且能够提出证据的,人民法院都…

七、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为了保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合法权益,我们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对涉台民事案件作了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权利人… 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大陆和台湾司法工作者的共同责任。我们希望能通过各类涉台民事案件的审理,促进海峡两岸同胞的正常往来,促进“三通”,从而有利于祖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