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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8年) (七)

(七) 关于证据问题。去台人员和台胞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依大陆法律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对其提供的台湾公证机关或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书,可作为证据。但对以“中华民国”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书,应通过适当途径变换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