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