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六、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六、 六、 执行与期间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