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二、 管辖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 第十二条 二、 管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