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审委会对此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47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劳险字〔1992〕16号文件精神,双方争执的这笔赔偿金,原则上归原告所有。但应扣除该单位垫付的一切费用。原告退休后的一切费用被告不再负担。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笔款原则上归原告所有,但我国向博国办理索赔事宜中有许多申请赔偿的数额与郑立本的实际的应得数额差距较大,例如:仅报回国后治疗费用一项就花237810元人民币,工资一项申报每月6979元。与实际工资每月近百元差距较大。正因为如此,才索赔到这笔高额赔偿金。如全部归原告所有,显失公平,应将差额部分归被告。青岛中院审委会倾向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