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尚未施行
(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就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有关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第二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民事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生态环境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生… 第三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成立的民事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因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 第四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持续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该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第五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主张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五年诉讼时效… 第六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关于提供证明的规定。 第七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对具有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终了的,该违法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第九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相对人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以…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确定法律责任时,应当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行为的事实、性…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