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第五百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