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第四百九十五条 二十一、 执行程序 第四百九十五条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