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