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第二百零二条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17、 第二百零一条 目录 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