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 (二) 因人民检察院抗诉裁定再审的,先由抗诉机关宣读抗诉书,再由申请抗诉的当事人陈述,后由被申请人答辩及其他原审当事人发表意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