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