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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