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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