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七十六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 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 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 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