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九) 目录 第三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