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条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六) 目录 第四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