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 (三)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