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四)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四) 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三)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