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四、 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一) 四、 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 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