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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 (二)

(二) 对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一个是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另一个是无效经济合同中的违法行为。

对无效经济合同所引起的财产争讼,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返还、赔偿或追缴三种方法处理。

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