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知(1988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三届三中全会后,最高法院先后向各地法院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和《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
一、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好三中全会精神,教育和引导全体同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全面分析和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提高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
二、
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中心,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搞好刑事审判工作。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对利用权力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牟取…
三、
在坚持两个“严打”的同时,要全面抓好各项审判工作。民事、经济审判要十分重视和认真依法审理好流通领域内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发生的各类案件。行政审判工作要依法审理好有关…
四、
要围绕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特别是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要大力加强这项工作。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譬如“官倒”案…
五、
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监察、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按照三中全会“五管齐下”的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各司其职,严肃执…
六、
中央一再要求党政机关清正廉洁,赵紫阳同志在三中全会上又再次强调了党政机关清正廉洁的重要性。法院队伍总体上讲是好的。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能否清正廉洁、公正执法,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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