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六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七条调整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二) 六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7号)第七条调整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