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2023年) 三、

三、 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考虑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已就情势变更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上述审核制度不再施行。各级人民法院应正确理解民法典及《解释》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实现个案公平与维护合同稳定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