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三、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