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三、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 调取和保全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当事人对勘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