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二) 四、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第四十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二) 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