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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受到损害重大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