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国家卓越工程师和国家卓越工程师团队的决定(2024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