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
-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 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2004年)
-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2018年)
- 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