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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1980年) 四、

四、 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处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一般也可转交原审人民法院处理。重大的、疑难的,或者多次申诉又确有理由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