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1980年)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1980年) 四、 四、 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处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一般也可转交原审人民法院处理。重大的、疑难的,或者多次申诉又确有理由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前各大区分院判处的案件提出申诉的,委托有关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