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1980年) 三、

三、 对于具体的案件,主要事实或者基本性质认定错了,或者按照当时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不构成犯罪、不该判刑而定罪判刑的,要改判纠正。对于主要事实或者基本性质不错的,一般可不改判。对量刑畸重,仍在服刑的,可酌情改判;如已刑满释放,一般可再不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