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三)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三)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