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二)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二)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一) 目录 第四条